官方解析:《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一)駕駛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載物; (二)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三)拖拉機用于載人的; (四)未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裝置的; (六)未按照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違反依次交替通行規定的; (八)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讓行、停車等候或者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的; (九)機動車行經渡口不依次待渡的; (十)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強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駛,或者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十一)行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十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時,不減速行駛的; (十三)對因非機動車道被占,借相鄰機動車道行駛的非機動車,機動車不減速讓行的; (十四)駕駛未按照規定登記、備案或者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五)未經批準載貨超過長、寬、高規定的; (十六)未按照指定的道口和時間載運超限物品通過鐵路道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