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析:《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沒有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由機動車一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且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1萬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機動車一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且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