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析:“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讓右側車先行”; 左讓右理由有三:一是由左向右是由快速車道向慢速車道變更,采取的措施應是減速,易控制車輛,而由右向左并線,是由慢速車道向快速車道并線,是加速過程,車輛控制難度增大; 二是我國實行右側通行的原則,駕駛者在車輛的左側,如果左右兩輛車撞到一起,右側車的駕駛人受傷的可能性大,從保護人身安全的角度考慮,應讓右側機動車先行; 三是1949年9月19日的《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的優先權條款規定:當兩輛均無優先通行權的機動車同時到達一個交叉點時,在右行制的國家,右側車輛先行,而在左行制的國家,左側車輛先行,我國實行右行制,與該公約保持一致,應當規定右側車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