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析:《上海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撤現場、自行協商處理辦法》第七條當事人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自行協商條件的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雖已撤離現場但仍報警處理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事故事實和成因清楚,當事各方對賠償責任無爭議的,接處警民警應鼓勵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并指導當事人填寫《協議書》,引導當事人就近到“服務中心”處理賠償事宜。 第十條經“服務中心”駐點保險公司核定:事故各方損失均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內的,保險公司按“互碰自賠”的方式進行處理(一方全責的“互碰自賠”,由保險同業公會制定辦法,具體實施時間另定);事故造成一方財產損失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可憑《協議書》及保險公司的估損單,到“服務中心”設立的警務室申請辦理《認定書》。 |